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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安部统一部署,全国公安机关高级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将于2020年11月8日举行。为帮助全局参考民警积极备考,市局法制总队会同政治部,联系邀请法律教学和实务操作方面的教授专家开展高级执法资格考试考前系列辅导。讲义如下:
“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
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处……
【强制穿戴宣扬、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处……。
【非法持有宣扬、极端主义物品罪】明知是宣扬、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
【偷越国边境罪……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不以“情节严重”为要件。
287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本人发展到直接实施诈骗、贩卖毒品等犯罪的,以高度“犯罪”定罪处罚,不数罪并罚。
第287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上的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与被帮助者构成共同实行犯罪的,择重处罚,不数罪并罚。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能够适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在依据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能够适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别的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别的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284之一【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材或者其他帮助的,……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试罪】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超员10人·超速)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危险犯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为宣扬、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2)第260条第二款,虐待“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应当以虐待罪定罪处罚。(结果加重犯)
(3)虐待行为触犯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负有扶养义务且有扶养能力的人,拒绝扶养年幼、年老、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共同生活的亲属,情节恶劣。
对于实施家庭暴力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故意传播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已经确诊的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冠病毒传播的。
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330条,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职务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依照刑法第234条,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感染结果)
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293条,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293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符合刑法第246条、第293条的,以侮辱罪或者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依法严惩造谣传谣犯罪。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别的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别的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291条,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利用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103第二款、第105条第二款,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虚假疫情信息或者其他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依照刑法第296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本意见所称的“窨井盖”,包括城市、城乡结合部和乡村等地的窨井盖以及其他井盖。
盗窃、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窨井盖,足以使汽车、电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破坏交通设施罪】
过失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119条第二款,以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
盗窃、破坏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车站、码头、公园、广场、学校、商业中心、厂区、社区、院落等生产生活、人员聚集场所的窨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115条第二款,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对于本意见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场所的窨井盖,明知会造成人员伤亡后果而实施盗窃、破坏行为,致人受伤或者死亡的,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盗窃窨井盖,且不属于前三条情形,数额较大(3千),或者多次盗窃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故意毁坏窨井盖,且不属于前三条情形,数额较大(5千),或者多次毁坏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擅自移动窨井盖或者未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的,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115条第一款处罚。
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准确认定高空坠物犯罪。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符合刑法第233条、第235条的,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出现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的,依照刑法第134条第一款,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一、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实施下列行为的,属于刑法第277条第五款规定的“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实施打砸、毁坏、抢夺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
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虽未实施,但以实施暴力相威胁,符合刑法第277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教唆、煽动他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或者为他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提供工具、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对袭警情节轻微或者辱骂民警,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依法从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实施暴力袭警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第一条规定的基础上酌情从重处罚:
妨害民警依法执行职务,造成他人伤亡、公私财产损失或者造成犯罪嫌疑人脱逃、毁灭证据等严重后果的;
三、驾车冲撞、碾轧、拖拽、剐蹭民警,或者挤别、碰撞正在执行职务的警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民警生命、健康安全,符合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232条、第234条规定的,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酌情从重处罚。
暴力袭警,致使民警重伤、死亡,符合刑法第234条、第232条规定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酌情从重处罚。
四、抢劫、抢夺民警,符合刑法第127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以抢劫罪、抢夺罪定罪。
五、民警在非工作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履行职责的,应当视为执行职务。
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不应将不法侵害不当限缩为暴力侵害或者犯罪行为。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实行防卫。不法侵害既包括针对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或者针对他人的不法侵害。对于正在进行的拉拽方向盘、殴打司机等妨害安全驾驶、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可以实行防卫。成年人对于未成年人正在实施的针对其他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应当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可以实行防卫。
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于不法侵害已经形成现实、紧迫危险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对于不法侵害虽然暂时中断或者被暂时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在财产犯罪中,不法侵害人虽已取得财物,但通过追赶、阻击等措施能够追回财物的,可以视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对于不法侵害人确已失去侵害能力或者确已放弃侵害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对于防卫人因为恐慌、紧张等心理,对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产生错误认识的,应当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依法作出妥当处理。
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对于多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既可以针对直接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也可以针对在现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明知侵害人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应当尽量使用其他方式避免或者制止侵害;没有其他方式可以避免、制止不法侵害,或者不法侵害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可以进行反击。
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对于故意以语言、行为等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的防卫挑拨,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防卫过当的认定条件。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在判断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时,不仅要考虑已经造成的损害,还要考虑造成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不应当苛求防卫人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通过综合考量,对于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相差悬殊、明显过激的,应当认定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的,不属于重大损害。防卫行为虽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没有造成重大损害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过当。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下列行为应当认定为“行凶”:(1)使用致命性凶器,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2)未使用凶器或者未使用致命性凶器,但是根据不法侵害的人数、打击部位和力度等情况,确已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虽然尚未造成实际损害,但已对人身安全导致非常严重、紧迫危险的,可以认定为“行凶”。
“杀人、抢劫、、绑架”。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杀人、抢劫、、绑架”,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在实施不法侵害过程中存在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的,如以暴力手段抢劫、弹药、爆炸物或者以绑架手段拐卖妇女、儿童的,可以实行特殊防卫。
对于不符合特殊防卫起因条件的防卫行为,致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如果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也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具有外观上的相似性,准确区分两者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双方因琐事发生冲突,冲突结束后,一方又实施不法侵害,对方还击,包括使用工具还击的,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不能仅因行为人事先进行防卫准备,就影响对其防卫意图的认定。
对于显著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人在可以辨识的情况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进行制止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不法侵害系因行为人的重大过错引发,行为人在可以使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的情况下,仍故意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还击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恶势力一般为 3 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5、有明显的首要分子。有的首要分子是在纠集过程中形成的,有的首要分子在纠集开始时就是组织者和领导者。
获取本金、高息之外的非法利益,因而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性质。“套路贷”不是罪名。一般定诈骗罪、敲诈勒索罪。
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但刑法和司法解释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7)协助套现、取现、办理动产或不动产过户等,转移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
“软暴力”指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影响经营、生活。
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续时间在四小时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计时间在十二小时以上的,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以“软暴力”手段非法进入或者滞留他人住宅的,可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定罪处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软暴力”手段强行索取公私财物,可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2年10次)
已经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但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
非法放贷行为人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和以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相关数额在计算实际年利率时均应计入。
非法放贷行为未经处理的,非法放贷次数和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等应当累计计算。
六、为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实施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套取金融机构资金高利转贷、骗取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为强行索要因非法放贷而产生的债务,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纠集、指使、雇佣他人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强行索要债务,尚不单独构成犯罪,但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应当按照非法经营罪的规定酌情从重处罚。
(十)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在实施盗窃油气等行为过程中,破坏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18条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
行为人与油气企业人员勾结共同盗窃油气,没有利用油气企业人员职务便利,仅仅是利用其易于接近油气设备、熟悉环境等方便条件的,以盗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实施上述行为,同时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想象竞合犯)
第一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213条的“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
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
在注册商标上仅增加商品通用名称、型号等缺乏显著特征要素,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组织卖淫者是否设置固定的卖淫场所、组织卖淫者人数多少、规模大小,不影响组织卖淫行为的认定。
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而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的。定协助组织卖淫罪,不以组织卖淫罪的从犯论处。
在具有营业执照的会所、洗浴中心等经营场所担任保洁员、收银员、保安员等,从事一般服务性、劳务性工作,仅领取正常薪酬,且无前款所列协助组织卖淫行为的,不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
在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中,对被组织卖淫的人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但是,对被组织卖淫的人以外的其他人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应当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犯组织、强迫卖淫罪,并有杀害、伤害、、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协助组织卖淫行为人参与实施上述行为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359条第一款定罪处罚:
(四)一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
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违法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介绍卖淫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卖淫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引诱卖淫罪定罪处罚。
被引诱卖淫的人员中既有不满十四周岁的,又有其他人员的,分别以引诱卖淫罪和引诱卖淫罪定罪,实行并罚。
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依照刑法第360条,以传播性病罪定罪,从重处罚。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认定为刑法第95条第三项“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所指的“重伤”,依照刑法第234条第二款,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362条、第310条的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以包庇罪定罪处罚。事前与犯罪分子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五)造成卖淫嫖娼人员逃跑,致使公安机关查处犯罪行为因取证困难而撤销刑事案件的;
许红涛平时经常打骂父母。某日中午,许红涛再次拳打脚踢其父头面部及胸部等处,造成双侧胸部皮下及肌间广泛出血,双侧肋骨多根多段骨折,左肺广泛挫伤,致创伤性、疼痛性休克并发呼吸困难死亡。
沐正盈经常酗酒后殴打父母、妻儿,因不堪忍受其暴行,父母搬离,妻子亦离家,留下其与女儿沐某某(被害人,殁年5岁)一同生活。某日晚,沐正盈认为沐某某常在外面玩耍、难以管教,遂用绳子将沐某某捆绑在家里的柱子上,并对沐某某扇耳光、用绳子抽打。后沐正盈将沐某某松绑,见沐某某又往外跑,遂用力拉扯沐某某的衣袖,将沐某某拽倒在地,随后又用木棒殴打,致沐某某因钝性外力致颅脑损伤死亡。后沐正盈将沐某某的尸体用编织袋包裹并移至树林里掩埋。同月11日,沐正盈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沐正盈作为被害人的监护人,长期以来经常殴打被害人,案发当日多次对被害人进行殴打,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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