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 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建议》(〔2019〕11 号)、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转发《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规划用 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的通知(冀自然资字〔2023〕 147 号)文件精神,逐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管理,学习先进城市工作经验,结合我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实 际,制定了衡水市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试行), 现公布如下:
一、下列范围的建设项目,仅审查项目规划设计的具体方案,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3. 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不增设夹层, 不涉及改变外立面、建筑结构、屋子的用途的建筑工程(包括建筑 维修、结构加固、内部装修、夜景工程),但拆除重建的除外;
4. 由政府主导整体纳入统一改造的老旧居住小区城市更新项目(含平改坡),未涉及增加建筑面积的;
5.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内的建筑小品或者其他 配套建(构)筑物,包括建设非经营性、用于休憩的亭、台、廊、 景观水池、无上盖游泳池、雕塑、移动厕所、服务驿站和园林小 品等建(构)筑物;
6.在既有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增体育跑道、活动场地以及 无基础看台和不增加建筑面积的看台。
(二)不涉及新增用地、新增面积,不改变土地用途及建筑 面积的市政基础设施提升改造工程1. 不涉及新增用地、不改变土地用途及建筑面积的独立市 政设施的提升改造工程;
2.政府主导的不涉及新增用地、不改变道路断面型式和交 口渠化等的现状道路及桥梁维护和维修、道路开口等城市道路建 设工程;
3.随新建、改造城市道路同步实施的市政管线.符合规划和相关规范且不改变原路径的给水、中(低) 压燃气、热力、电力、通信、排水、中水等市政管道的重建、改 造;既有电力、通讯设施(排管、沟槽、隧道、综合管廊等)的 展放线缆、维修、维护等建设工程;
5.长度在 150 米以下的给水、中(低)压燃气、热力、电 力、通信、排水、中水等市政分支管线
二、按照现行城乡规划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下列建设项目因尚 未明确纳入规划管理的范畴,无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4. 小区内部道路出新、绿化景观建设、无围护结构的充电 桩及电瓶车充电设施等;
7. 建筑外墙消防专用钢梯、空调架、雨棚、防盗窗、单层 太阳能热水器等设备设施。
2.无独立占地的电信设施、无线电发射设施、分布式光伏 设施、电瓶车充电设备;
3.为提升服务品质设置的公共直饮水设施、一体化洗车设 备、邮箱、充电桩、垃圾桶、座椅、花箱、游乐器械、艺术景观 小品(城市雕塑)等城市家具、设施设备;
4.城市交通管理设施,包括交通信号控制设备、交通流量检测设备、简易通信天线、车辆进出道闸、交通护栏、电子警察 等;
5.城市道路辅助设施,包括公交车站(亭)、公共自行车 亭、自助式公用电话亭、各类标志、标线、界桩、隔离栏等;
6.市政道路交互与通行改善工程,如:新建、维护道路交互与通行设施, 完善道路交互与通行标志、标线、界桩等,以及其他调头区、二次过街 等交通组织手段的实施;人行道改造提升;
8.在既有道路上新增、改造的公共车站(亭)、路灯、路 牌、路边小品、垃圾回收箱、可移动公厕、旗杆等道路附属设施;
10. 不涉及新增用地、新增建筑面积,用于安装、衔接市政 管网的附属设施(环网柜、阀门井、检查井、交接箱、供排水计 量检测设备、燃气调压计量设施等)等建设工程;
11.河湖水环境和防汛排涝整治、暗涵和堤岸维修加固;增 设闸、堰、坝、排水口等水利及市政设施建设工程。
1. 豁免清单项目应严格遵守《民法典》有关物权规定及相 关法律和法规要求,按照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建设,工程建设应满足卫生防疫、生态环保、消防、地质、结构等公共安全 要求,确保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建设行为若违反道路交 通安全、建筑安全、城市市容市貌、户外广告、物业管理、市政 管理、房子使用安全等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的,相关行政主任部门 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 工程施工前应征得相关权属人、利害关系人同意,工程 建设过程中的一切活动如有造成周围环境或者设施损害与破坏, 造成国家、组织和公民个人损失的,建筑设计企业需承担补偿、赔偿 等法律责任。
3. 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经审查对符合 计划要求的设计的具体方案予以存档,实行告知承诺制或备案制。设计 方案应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设计,须包含现状地形图、标注详 细坐标的规划总平面图等内容。
4. 在本豁免清单范围内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 目,项目单位申请办理的,按常规程序办理。
5. 在本豁免清单范围内免于或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的建设项目,依法依规应办理消防、人防、质监、安监、施工 图审查等审查事项的,应按程序进行审核检查、监管,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不作为后续其他手续的申请要件,不影响后续手续办理。
6. 根据“放管服”改革及国家有关政策要求,衡水市自然 资源和规划局、衡水市行政审批局对免于或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豁免清单进行动态更新维护。
7. 本豁免清单适用于衡水市中心城区(含桃城区、滨湖新 区、高新区)内建设项目,冀州区及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8. 本清单由衡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衡水市行政审批局 负责解释,有效期为 5 年,自 2024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