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箱涵管廊 发布时间:2024-11-11 14:11:08
金融界消息,近日西藏常乐元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因逃避缴纳税款,被国家税务总局拉萨市税务局稽查局处罚。
据公告内容,(一)该公司由于缺少进项发票,通过采购员王某于 2022 年 1 月取得异常抵扣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 158 份(其中 4 份为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公司做了进项抵扣(税款所属期 2022 年 1 月 1 日-2022 年 1 月 31 日)和列支成本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 51 份,涉及金额 5,034,690.04 元、税额 654,509.96 元、价税合计 5,689,200.00 元。实际该公司与上述开具异常凭证的公司无实际业务往来,也未支付货款。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手续费计划在 2 月底支付,由于在 2022 年 2 月接到国家税务总局拉萨市税务局西城税务分局通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58 份(其中 4 份为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为异常凭证后,没有支付手续费。(二)该公司接到国家税务总局拉萨市税务局西城税务分局通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58 份为异常凭证后,将上述抵扣的 51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于 2022 年 2 月 25 日和 2022 年 3 月 10 日对税款所属期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 月 31 日的增值税申报表做了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并补缴增值税:654,509.96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5,815.7 元、教育费附加:19,506.22 元、地方教育附加:13,219.27 元,滞纳金 827.03 元。(三)该公司将上述取得的 51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 5,034,690.04)在 2022 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进行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8 号)第十五条规定,检查人员于 2024 年 5 月 15 日对公司下发了在时限内补开符合相关规定发票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公司向检查人员提交了无法补开符合相关规定发票的情况说明。公司主要营业业务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且其主要经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 60%以上,适用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故公司需要对上述成本 5,034,690.04 元做调增处理,应补交 2022 年度企业所得税 688,843.58 元。
西藏常乐元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9 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公司进项税额转出是在管局通知之后的行为,存在主观故意情形,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处该公司少缴税款 0.6 倍的罚款,即对公司增值税处以 392,705.98 元罚款、城建税处以 27,489.42 元、企业所得税处以 413,306.15 元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拉税稽罚202417行政相对人名称:西藏常乐元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决定日期:2024-08-13处罚内容:处你公司少缴税款0.6倍的罚款,即对你公司增值税处以392,705.98元罚款、城建税处以27,489.42元、企业所得税处以413,306.15元罚款。罚款金额(万元):83.350155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类型:逃避缴纳税款违法事实:(一)你公司由于缺少进项发票,通过采购员王某于2022年1月取得异常抵扣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158份(其中4份为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你公司做了进项抵扣(税款所属期2022年1月1日-2022年1月31日)和列支成本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51份,涉及金额5,034,690.04元、税额654,509.96元、价税合计5,689,200.00元。实际你公司与上述开具异常凭证的公司无实际业务往来,也未支付货款。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手续费计划在2月底支付,由于在2022年2月接到国家税务总局拉萨市税务局西城税务分局通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58份(其中4份为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为异常凭证后,没有支付手续费。(二)你公司接到国家税务总局拉萨市税务局西城税务分局通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58份为异常凭证后,将上述抵扣的5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于2022年2月25日和2022年3月10日对税款所属期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的增值税申报表做了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并补缴增值税:654,509.9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5,815.7元、教育费附加:19.506.22元、地方教育附加:13,219.27元,滞纳金827.03元。(三)你公司将上述取得的5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5,034,690.04)在你公司2022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进行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五条规定,检查人员于2024年5月15日对你公司下发了在时限内补开符合相关规定发票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你公司向检查人员提交了无法补开符合相关规定发票的情况说明。你公司主要营业业务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且其主要经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适用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故你公司需要对上述成本5,034,690.04元做调增处理,应补交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688,843.58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你公司进项税额转出是在管局通知之后的行为,存在主观故意情形,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拉萨市税务局稽查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40数据来源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拉萨市税务局稽查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40数据更新时间戳:2024-08-14